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指导、监督区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