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