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