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盖章、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