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予以保密的鉴定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