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予以保密的鉴定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