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第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申请不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解散或者停业、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