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申请不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解散或者停业、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