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第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