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