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协调配合跨区域联动查处假冒、侵权案件。

支持京津冀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互助与协作,推进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