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依照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