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依申请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依申请调解相关纠纷。
版权部门依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
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