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抵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