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