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五十三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和决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