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其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下列联合惩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三)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四)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评比资格;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