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五十一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五年内重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