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