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引导,加强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和研究,加强对成员处理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纠纷的信息咨询、维权支持、专业援助等服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规范成员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