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依法完善分配机制,保障完成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