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供相关线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