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并答复收到的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