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选聘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查,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员根据指派从事下列技术调查工作:
(一)参与调查取证;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意见;
(三)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四)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派的其他技术调查工作。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技术调查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选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