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