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