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污染源对草原的污染。

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接受调查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