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二)行使国家、自治区赋予开发区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实行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体制创新;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的项目申报、基础经济数据统计;
(八)根据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各类进出口行政事务;
(九)承担与派驻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协调职责,履行开发区相应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十)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开发区园区工作协调会,共同研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涉及开发区整体发展事宜;
(十一)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