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和喀什主体园区兵团分区,业务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并按要求向其报送项目申报、基础经济数据统计等公文、表格、资料。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