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发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设备、材料和产品。进入开发区内的企业和项目,应当符合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应当遵从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减少废物排放,通过废物交接、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手段,实现污染物减排,达到生态标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