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开发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
(一)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测机制;
(二)商业用地弹性出让、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划拨供应;
(三)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四)推行土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
(五)开发区内的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可实行带方案出让;
(六)建立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
对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的,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