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发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

(一)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测机制;

(二)商业用地弹性出让、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划拨供应;

(三)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四)推行土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

(五)开发区内的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可实行带方案出让;

(六)建立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

对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的,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