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开发区区域内使用荒地、荒滩开发建设、引进产业项目的,按《喀什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定的期限,免交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