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发区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税收分成以及企业和个人税收减、免、退的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