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开发区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税收分成以及企业和个人税收减、免、退的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