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条有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质监、地税、国税、海关、检验检疫、边防、金融监管、公安、道路运输、路政海事、消防等主管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