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定通过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机关。对未予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报请机关。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