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