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