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