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或者城市客运运输证,擅自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