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客运班车经营者在运行途中揽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调度车辆救援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或者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四个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