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已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