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承租车辆的人员应当进行实名登记,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二)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三)九座以上(含九座)客车不得用于汽车租赁业务;(四)租赁车辆经检测合格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