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和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经营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