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货运代理(代办)经营者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核实运输货物品名、数量、有关凭证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并对托运人进行实名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