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积极开展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