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伊犁河流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投入,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