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