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