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