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根据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提出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建议;

(四)协调、督促检查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对伊犁河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初审;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州州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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