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根据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提出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建议;
(四)协调、督促检查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对伊犁河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初审;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州州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