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五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的旅游景区(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