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四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