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