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核。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