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二条已废止在伊犁河流域内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需穿越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区的,应当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